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5296号
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二建珠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辉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二建珠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杨擎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