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萱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民初413号
原告:甘肃省萱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964号。
法定代表人:吴树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宏,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59号1单元16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萱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萱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甘肃省萱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宫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