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524民初67号
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MA74B4C51Q,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芳贤,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陇西县人,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武山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本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份,被告***在原告承包的中国中药仓储一期工程井桩开挖工程施工时,因工程专项款未到,工人何银明、朱雅杰急用钱,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工程专项款到账后按照合同全部付清73497.6元时,退回借款50000元,但在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了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中药仓储一期工程井桩开挖的部分工程,后分包给被告,施工中途,被告为了给其工人发工资,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工程完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款给其付清后,退还50000元借款。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50000元。2022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所做书面承诺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分两次给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50000元,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作为债务人,应按照约定退还借款。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钱永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成龙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