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民初4607号
原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陇西县人,个体,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孙家坪。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泽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文华
书 记 员 陈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