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6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5523803C。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广场路21号501室。
被告:岷县教育局。
负责人:石某,系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126MB193928XU。住所地:岷县岷阳镇新南街97号。
原告**诉被告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0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建 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