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26民初66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95523803C。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广场路21号501室。
被告:岷县教育局。
负责人:石某,系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1126MB193928XU。住所地:岷县岷阳镇新南街97号。
原告**诉被告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岷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因诉讼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8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0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建  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