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1民初1622号之一
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树屏镇兰州树屏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卢宝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云,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广场路2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禄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88元,减半收取计7844元,由兰州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鄠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