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执异123号
案外人:兰州铁路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20号关于兰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与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兰州铁路局于2016年8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兰州铁路局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错误将兰州铁路局已征用并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70亩涉案土地判决给申请执行人能投公司,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土地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兰民一初字第20号关于能投公司与华澳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华澳公司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权利人能投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兰州铁路局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机构依照职权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程序审查,无权进行实体审查,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是否错误涉及到实体事项的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机构的审查范围,案外人兰州铁路局所提异议请求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案外人兰州铁路局所提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铁路局的异议。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