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6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东路125号。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以下简称兰州工务机械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8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事实与理由:虽然单位改制变了名称,但领导、职工还是原班人马。***十一年维权路艰辛漫长,遥遥无期,导致患有精神分裂症。2004年进行上岗考试就是证据,但是***的岗位安排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仲裁时效已过。 华澳公司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原审和二审之间有变更,已向法庭提交相应材料。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仲裁时效已过,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兰州工务机械段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澳公司按照兰州铁路局的政策补发病休工资差额162000元及一次性补偿***养老金差额100000元;2.依法判令兰州工务机械段按照劳动保护法补发工资差额264000元及一次性补偿***养老金差额100000元;3.华澳公司与兰州工务机械段将判决书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单位内部公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4月起在兰州工务机械段上班,1987年10月遭受工伤(七级伤残),1997年4月后再未上班,期间工资由兰州工务机械段发放。2007年2月单位改制后***被划入华澳公司,工资由华澳公司发放至2017年华澳公司退休。2021年5月14日华澳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华澳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为被申请人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5月14日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甘劳人仲不[2021]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关于***要求华澳公司补发工资差额162000元、兰州工务机械段补发工资差额264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中,***将补发工资差额主张的具体期间分别明确为2007年至2017年期间、1997年至2007年期间。***因工伤致残自1997年4月后再未上班至2017年***退休,应该在知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及时主张权利,至迟也应在退休后一年内就工资报酬问题提起仲裁主张权利,由于***怠于主张,***的诉讼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补发养老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的主张系关于补发养老保险金差额而提出的,属于社会保险征缴、补交和发放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处理。***要求华澳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将判决书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单位内部公示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处理。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交兰州安定医院诊断证明一份、兰州银行对私存款单、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国家给予补助。***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该事实发生在原审与二审期间,提交信访复议申请书一份、***书写的维权经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一直坚持维权,还因为维权被行政拘留。***提交自己书写的维权经历材料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的维权经历。华澳公司认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兰州工务机械段质证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求。对***二审提交的证据及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对其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中与本案有关联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余部分不予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二审经审查,***要求华澳公司、兰州工务机械段补发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二审经审查,***要求补发养老金差额、单位就判决书进行公示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的相关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