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81执8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市陆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灵武市陆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181执8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