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铁路新村东街661号。
法定代表人:于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以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321执1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