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6457号
原告:珠海市金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镇后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846。
法定代表人:谢贤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四明,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香路227号第八层8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95A。
法定代表人:张佳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琼,广东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8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U69。
法定代表人:黄云峰。
原告珠海市金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