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金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6457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金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镇后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846。
法定代表人:谢贤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四明,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香路227号第八层8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95A。
法定代表人:张佳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琼,广东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28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U69。
法定代表人:黄云峰,经理。
原告珠海市金益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具备商品混凝土生产和销售资质的企业。被告因承建位于珠海市高新区惠景和园售楼部项目向原告采购商品混凝土。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珠海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原告依约供应商品混凝土,但被告尚欠货款256850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6850元及违约金。
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方注册地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应当将本案移送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珠海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七条第3点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在主张权利的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驳回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横琴联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