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957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第****。

法定代表人:张佳佳。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珠海市,住珠海市香洲区v>

关于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6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