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永贸家具有限公司与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859号 原告:珠海永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珠海永贸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八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永贸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永贸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26元,减半收取计6463元,由原告珠海永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