䔘肃江海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664号
原告:甘肃江海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江海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被告甘肃锦建地基基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甘肃江海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江海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947元,由甘肃江海岩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