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6390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津滨雅都公寓3门3A。
法定代表人:龚绍军,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
被告:董若琚,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王洪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董若琚、王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董若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董若琚的起诉。
审 判 长 侯 敬
审 判 员 张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