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3119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9693.2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969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