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4执97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许天发。
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火车站西南。
法定代表人:丁宝忠。
申请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1269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1359514.56元及利息261032.46元(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合计1620547.02元,2021年5月3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359514.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驳回原告甘肃运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61元,由原告负担889元,由被告负担19172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
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93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方三顺的公司(高台县三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剩余案件款于2022年6月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甘肃运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4执976号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瑞东
审判员  张 帆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