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11执恢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6325元(含执行费13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款95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