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11执恢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2年10月6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111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159.32元(含执行费12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甘A×××××号宝马牌汽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