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11执恢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甘011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1959元(含执行费3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剩余21959元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甘A×××××、甘A×××××车辆已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