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11民初2933号
原告:红古区海石湾雅丽家家居建材店,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9号七号建材市场16幢34号铺面。
经营者:***。
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天小区10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红古区海石湾雅丽家家居建材店诉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红古区海石湾雅丽家家居建材店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古区海石湾雅丽家家居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红古区海石湾雅丽家家居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红古区海石湾雅丽家家居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鲁吉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武雅文
书记员郁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