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11民初29号
原告:甘肃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兰州卓林防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辉嘉园商住小区1号楼103室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魏,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天小区10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甘肃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甘肃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