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2103号之一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辉,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涵,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17元,由兰州新区圣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治彦
书记员 鲁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