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海天小区10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马忠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跃,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东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0)甘011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0)甘0111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元,退回****。
审 判 长 李志勇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谢格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雷 婧
书 记 员 魏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