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5809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四路18号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454924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14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58267元,减半收取计291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4133.5元,(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粤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