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2626号
赵康、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32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672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9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26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