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吕想、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4执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吕想,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87267061B。
法定代表人:***。
关于*想申请执行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黔0324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黔03民终6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想劳务费1138308.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191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3783元。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安县乡村振兴局尚有工程款及保证金269.5277万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安县乡村振兴局的工程款及保证金1158434.56元及以1138308.2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正安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