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天国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财保15号
申请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五洲国际商贸城2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87267061B。
法定代表人:王万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霜,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鼎天国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文华大道西侧(市公安局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322155419T。
法定代表人:孔旭。
申请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鼎天国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号24×××30、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华信用社账号82×××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号52×××09)银行存款35762592.13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XXX4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鼎天国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号24×××30、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华信用社账号82×××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账号52×××09)内的银行存款35762592.13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袁正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清华
书 记 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