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正安县茂怀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24执1001号
正安县茂怀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
正安县茂怀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20800.00元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支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只收取利息11582.68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324执100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