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5民初739号
原告:***,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赤水市文华街道五洲国际商贸城市场41幢3层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盛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仕位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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