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6783号
原告: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常青藤三期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XYAC7F。
法定代表人:杨昌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超,系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常青藤三期3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1047881R。
法定代表人:曾凡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常青藤三期3号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6605490XB。
法定代表人:彭艾妮,职务:总经理。
被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五福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梁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光凤
书 记 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