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26执异16号
异议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DNJK559。地址: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1-1-1。
法定代表人:*河,务川支行行长。
负责人:母萍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苏州路常春藤国际花园三期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104788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丹砂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550264275。
本院在执行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案外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于2021年5月6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提出如下请求:撤销对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在贵阳银行务川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281××××0048的保证金账户上存款的扣划行为。主要事实和理由: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在贵阳银行设立按揭贷款保证金账户,并按贷款总额的5%存入保证金,为贷款提供担保。法院的冻结行为有损按揭贷款的保证金的资金安全。提交的证据有:《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按揭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书》(载明账户为:3281××××0099)、按揭贷款发放明细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本院查明:在执行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本院以(2021)黔0326执699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953000元(开户名贵阳银行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账号为3281××××0048)”,并于当日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营业部于2021年4月20日回复“因该账户为我行按揭类贷款抵押保证金账户,暂不允许扣划”。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的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有关单位收到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办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县支行收到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该账户系保证金为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且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提交的商品房按揭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书所载明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为3281××××0099,与本院裁定扣划的并非同一账户。故,对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南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