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210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申请人:朱俊勇,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芬,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苏州路常青藤国际花园三期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1047881R。
法定代表人:曾凡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俊勇与被申请人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俊勇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118,973.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朱俊勇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152030000000658)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俊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存款,逃避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18,973.00元为限,期限至2022年7月1日。
案件申请费1,115.00元,由申请人**、***、朱俊勇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覃 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王坤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