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81财保0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杨洪。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户(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2XXX90、赤水市工商银行锦绣支行:24×××82)存款3908914.80元或其他等额资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XXX49)提供3908914.8元保险金额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建安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2XX90、赤水市工商银行锦绣支行:24×××82)存款3908914.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