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金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彦军,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铜川市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系该厂厂长。
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污水处理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污水处理厂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2602.60元。
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污水处理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安全事故费用1383292.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10.5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6326元。2020年9月2日,铜川市污水处理厂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2020年9月2日向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向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前将剩余执行款192602.60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还款计划提交后,铜川市污水处理厂向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1000000元,案件执行费16326元已由被执行人铜川市污水处理厂缴纳。现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2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粉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