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1944号
原告:**,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虎,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方回填劳务费42473. 75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果业铜川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果库建造工程发包给被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转包给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雇佣原告进行地基重力回填,劳务费按照回填 1米2.5元结算。原告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给1#果库回填13米桩孔1426根,计18538米;给2#果库回填8.5米桩孔1159根,计9851.5米,共计28389.5米。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70793.75元。2017年7月、8月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0元,2018年8月被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代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500元,合计支付28500元,下剩42473.75元至今未付。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系被告***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原告认为,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42473.75元,被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铜川市恒昇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称劳务结算单复印件上的“张磊”就是其本人,但其身份证上名字为“**”,**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就是结算单上的张磊,即其不能证明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书生效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卞金萍
人民陪审员      孙羊娃
人民陪审员      李  扑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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