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24号
原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印台区盛鑫丰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亚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
法定代表人:冯香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宽民,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生,男,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市印台区盛鑫丰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铜川亚蒙养殖股份有限公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陕西世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