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鼎昌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67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鼎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5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06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曾文龙。
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76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邵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程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