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068号2、3幢。
法定代表人:曾文龙。
委托代理人:喻远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遵道场镇。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220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97154.2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97154.2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晶止,按年利率5.35%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57.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68.2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