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7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远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滨,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场镇v>
法定代表人:朱永吉。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220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97154.2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97154.2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35%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557.00元及执行申请费。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时到被,同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调查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16日届满,但未实际控制到存款。
2.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东北镇花园街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6346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6日届满,该不动产正在另案处置过程中。
3.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现九龙镇)遵道场填横街北段1栋1-3层362.79M2、2栋1-1层188.86M2、3栋1-1层200.68M2、4栋1-1层108.29M2、5栋1-1层48.41M2(311017)【监证0004358】、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现剑南街道)春晞路后街30号2层2号【川(2018)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7065号】和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城东新区【川(2016)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1207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9月6日届满,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被执行人德阳弘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