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浩伟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浩伟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九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民初4412号
原告:河南浩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附1号院1号楼东单元12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595976XC。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九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正中大道与德方街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6QM5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浩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九天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河南浩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浩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