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25民初1927号
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547243111。
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6475769U。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2312元或查封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工友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2312元或查封被告驻马店市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