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402民初305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代理人:***,宏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溪市红塔区右***A区3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615523511。
法定代表人:瞿云春。
委托代理人:冯丽,红塔区州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原告***诉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2017年12月11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