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402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李棋镇康井村委会10组房屋一幢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云F××奥德赛牌小型汽车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云F××解放牌小型汽车、云F××江铃牌小型汽车,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公司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402执5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晟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杰
书记员殷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