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0402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027704526601。
负责人普伟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雁斌。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右冯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0615523511。
法定代表人:瞿云春。
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红塔区应急局)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泰公司)作出的(玉红)应急管罚[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23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荣泰公司后所小学新建教师宿舍楼项目根据施工工作安排,项目部零工林文安、潘明荣对完工后的宿舍楼进行垃圾、物料收拾及卫生打扫,林文安在清理楼梯顶,潘明荣在六楼房间内。15时左右,林文安听到潘明荣大叫一声,跑到六楼发现潘明荣躺在宿舍楼南侧地面上,鼻子、耳朵和嘴巴都在流血,林文安通知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刘城,随后在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潘明荣的家属。约16时许,潘明荣的家属赶到事故现场,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赶到的120急救人员确认,潘明荣已经死亡。经红塔区应急局调查,该施工工地存在物料堆码摆放凌乱、警示标志不全,无安全通道标志等情况。潘明荣在事故发生前4天进入工地工作,荣泰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未能反映已落实针对潘明荣进场前的三级安全及班前培训教育。荣泰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违章作业。潘明荣在进行垃圾物料清理打扫作业时违规操作,高空抛物过程中身体失去平衡,与所抛掷的木板物料一起从建筑物窗口坠落到楼下。
以上情况说明,荣泰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未履行好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职责,对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小学新建教师宿舍楼项目2019年3月25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红塔区安监局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31日向荣泰公司发出(玉红)应急管罚告[2019]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玉红)应急管听告[2019]5-1号《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及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9年8月12日,红塔区应急局作出(玉红)应急管罚[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荣泰公司罚款人民币230000元的行政处罚,于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荣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荣泰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荣泰公司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经红塔区应急局批准后在规定的罚款缴纳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红塔区应急局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玉红)应急管催[2020]救援-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要求荣泰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逾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红塔区应急局向本院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在卷证实:1.立案审批表;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3.整改复查意见书;4.勘验笔录;5.询问笔录;6.企业相关证照;7.死亡证明;8.死亡补偿协议;9.建筑工程监理合同;10.承包合同协议书;11.工程复工报审表;12.复工申请报告;1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关于红塔区的通知、红塔区应急局关于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小学新建教师宿舍楼项目“3.25”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请示、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小学新建教师宿舍楼项目“3.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4.《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15.红塔区北城街道后所小学新建教师宿舍楼项目“3.25”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成员会商记录;1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7.《行政处罚决定书》;18.行政处罚延期缴纳申请;19.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20.缴纳罚款批准书;21.罚款催缴通知书;22.文书送达回执。
本院认为,红塔区应急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对被执行人荣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资格及权限合法,作出的(玉红)应急管罚[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荣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至今未缴纳罚款。现红塔区应急局申请强制执行,其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玉红)应急管罚[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230000元;
二、责令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罚款230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晟
审判员 岳艾茜
审判员 何 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