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4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右***A区3幢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的(2022)云04民终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自愿支付***劳务报酬42000元(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7000元);二、由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则***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均由***、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4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5元,应交执行费536元,以上合计42961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云0402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