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5民初2556号
原告:冯某某,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纪某某,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闵某,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南环东。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纪某某、闵某、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