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8民初3129号
原告:苏州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员工。
第三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鑫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叶某某、苏州鑫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因原告苏州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补交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案件受理费10208元,由原告苏州英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