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30民初365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